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,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和个人独
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21-12-06 08:52   683 次浏览   大小:  16px  14px  12px



设定依据



依据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

设定依据

依据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

制定机关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
发布令号(文号)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,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。
具体内容 第四十条:“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,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,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;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,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,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