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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报公告挂失常识
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遗失补办
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遗失补办
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遗失补办
实施主体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科
基本编码 370117001007 实施编码 11371100MB2650066Y3370117001007
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
事项版本 3 事项状态 在用
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省
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、网上办理
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、邮寄送达
行使层级 市级、县级 权限划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,住建部令第77号,2000年3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。 一级资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,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,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。
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
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
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
是否收费 否 联办机构 暂无
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
办理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
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
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、互联网收件、互联网预审、互联网受理、互联网办理、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、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
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一窗受理区C21、C22、C23号窗口
电话咨询:0633-7966620
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:0633-7971559
受理地点、时间 受理地点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一窗受理区C21、C22、C23号窗口
办理窗口名称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一窗受理区C21、C22、C23号窗口
窗口序号:C21、C22、C23号
受理时间: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:30-12:00;下午14:00-17:30(夏季),13:30-17:00(冬季)
设定依据
收费标准及依据
受理条件
申请材料
办理流程
法律救济
行使内容
中介服务
常见问题
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(文号)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
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,1998年7月 第九条: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、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,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,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” 查看原文
《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(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) (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)第十一条:“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,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。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。” 查看原文
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【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,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等部门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;依据2018年12月22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等部门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】 第十一条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。一级资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,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,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。” 查看原文
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320号 附件: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5项: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,下放至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
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》 山东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333号 一、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。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3市实施(第二批),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,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,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。
实施主体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科
基本编码 370117001007 实施编码 11371100MB2650066Y3370117001007
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即办件
事项版本 3 事项状态 在用
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省
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、网上办理
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、邮寄送达
行使层级 市级、县级 权限划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,住建部令第77号,2000年3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。 一级资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,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,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。
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
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
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
是否收费 否 联办机构 暂无
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
办理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
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
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、互联网收件、互联网预审、互联网受理、互联网办理、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、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
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一窗受理区C21、C22、C23号窗口
电话咨询:0633-7966620
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:0633-7971559
受理地点、时间 受理地点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一窗受理区C21、C22、C23号窗口
办理窗口名称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一窗受理区C21、C22、C23号窗口
窗口序号:C21、C22、C23号
受理时间: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:30-12:00;下午14:00-17:30(夏季),13:30-17:00(冬季)
设定依据
收费标准及依据
受理条件
申请材料
办理流程
法律救济
行使内容
中介服务
常见问题
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(文号)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
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,1998年7月 第九条: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、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,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,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” 查看原文
《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(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) (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)第十一条:“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,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。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。” 查看原文
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【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,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等部门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;依据2018年12月22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等部门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】 第十一条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。一级资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,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,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。” 查看原文
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320号 附件: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5项: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,下放至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
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》 山东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333号 一、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。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3市实施(第二批),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,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,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