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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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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主体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 承办机构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
基本编码 370117000007 实施编码 TE37110010000000094370117000007
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承诺件
事项版本 9 事项状态 在用
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省
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、网上办理
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、其他
行使层级 省级、市级、县级 权限划分 省
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限制
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
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(自受理之日起,承诺3个工作日内办结。)
是否收费 否 联办机构 暂无
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
办理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
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
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、互联网收件、互联网预审、互联网受理、互联网办理、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、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
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C25窗口
电话咨询:0633-8352678
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:0633-8355659
受理地点、时间 受理地点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C25窗口
办理窗口名称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C25窗口
窗口序号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C25窗口
受理时间:周一到周五工作日,法定节假日除外,上午8:30-12:00,下午13:30-17:00
设定依据
收费标准及依据
受理条件
申请材料
办理流程
法律救济
行使内容
中介服务
常见问题
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(文号)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
《建筑法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十四条“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,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 查看原文
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“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,具体审批程序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。” 查看原文
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实施的决定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0号 附件: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4项:二级建造师审批,委托至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
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 一、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。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3市实施(第二批),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,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,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。 查看原文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: 一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:“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“(一)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; “(二)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,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 “(三)需要拆迁的,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; “(四)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; “(五)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; “(六)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。 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
实施主体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 承办机构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
基本编码 370117000007 实施编码 TE37110010000000094370117000007
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办件类型 承诺件
事项版本 9 事项状态 在用
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省
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否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、网上办理
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否
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、其他
行使层级 省级、市级、县级 权限划分 省
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限制
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
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(自受理之日起,承诺3个工作日内办结。)
是否收费 否 联办机构 暂无
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
办理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
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
本事项支持 互联网咨询、互联网收件、互联网预审、互联网受理、互联网办理、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、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
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C25窗口
电话咨询:0633-8352678
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:0633-8355659
受理地点、时间 受理地点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C25窗口
办理窗口名称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C25窗口
窗口序号: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C25窗口
受理时间:周一到周五工作日,法定节假日除外,上午8:30-12:00,下午13:30-17:00
设定依据
收费标准及依据
受理条件
申请材料
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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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内容
中介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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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(文号)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
《建筑法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十四条“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,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 查看原文
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“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,具体审批程序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。” 查看原文
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实施的决定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0号 附件: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4项:二级建造师审批,委托至济南、青岛、烟台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
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 一、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。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3市实施(第二批),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、青岛、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,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,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。 查看原文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: 一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:“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“(一)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; “(二)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,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 “(三)需要拆迁的,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; “(四)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; “(五)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; “(六)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。 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,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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